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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选举

地方政府选举:
吉打大臣:增加民眾麻煩,吉政府不仿效

謝嘉平:聯邦憲法賦權


7.3.2010 獨家報導:林結鳳

(亞羅士打6日訊)吉打州務大臣拿督斯里阿茲占指出,州地方政府不會仿效檳州政府執行地方政府選舉,也未準備提出此項建議。

他接受《中國報》電詢時指出,吉州地方政府議會機制完善,無需迫不及待舉行地方政府選舉來讓民眾添加麻煩。

“依據印象,吉州曾在50年代的英國殖民地時期,執行地方政府選舉;不過自獨立后,就由執政政府從黨內及政府相關部門推薦人選,上任市長和市議員職位。”

檳州民聯政府在執政滿兩年之際今日宣布恢復地方選舉,并致函授權選舉委員會執行檳島及衛生市議會的選舉。

阿茲占指出,目前兩線制已使到中央政府和州政府“鬧別扭”,若地方政府選舉再由另一方插上一腳,人民肯定煩不勝煩。

“所以,吉州暫時還不會有此建議,恢復以往地方政府選舉的制度。”

掌管吉打州房屋地方政府委員會的巴羅拉茲強調,檳城州政府恢復地方政府選舉制度,也許這是民主行動黨當時大選競選的宣言,卻不是吉州回教黨的宣言,況且吉州政府尚未執政前,回教黨也不曾對此作出任何承諾。

他補充,根據國會通過的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,50年代后的地方政府,不再執行地方政府選舉。

“除非民聯來屆大選入主布城執政,修改地方政府法令恢復全國地方政府的選舉。”

謝嘉平:聯邦憲法賦權

資深律師謝嘉平告訴《中國報》,盡管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(1)條文,賦予權力闡明國內地方政府選舉被終止執行,在不需要地方選舉的情況下組織操作的指南;可是在此同一法令的第一(4)條文下,國會卻頒布賦予州政府權力,經過憲報,可以行使權力刪除終止地方政府選舉任何條文,促使地方民選制度舉行。

他說,根據聯邦憲法賦予的權力,國內地方政府絕對有權援引憲法第113(4)條文,授權選舉委員會執行地方選舉。

他指出,我國曾在50及60年代執行地方政府選舉,有關選舉卻在1969年后被終止。

“雖然1968年的‘阿迪那哈班報告書’(Ahti Nahappan)建議恢復地方政府選舉,不過,中央政府仍不採納這項建議。”

他贊同檳州民聯政府恢復地方政府選舉的舉措,唯有如此才有效率為民解除民困,畢竟現有,無論是國陣或民聯的委任制度,都不符合民主原則。

“目前我國國會和州議員僅屬民選,各州市議員都採取受委制度。”

他認為,國陣不應該對此制度感到擔憂,因為這不一定對國陣不利,特別是在檳城。

他解釋,馬華民政在檳城根本沒有民選代議士,此開放制度可讓他們通過民選,也有機會進入地方議會,進而推動他們議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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